刘某擅自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案行政处罚

  • 2024-12-09
  • 来源: 龙港区教育局

  刘某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培训学校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二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龙港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

  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局

  2024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