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 2025-01-10
- 来源: 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委托单位:葫芦岛市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钟巍 受委托单位: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秦浩 为了进一步加强龙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葫芦岛市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单位)和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单位)就行政执法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执法权限及管辖区域,在龙港区管辖区域内行使城市市容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葫芦岛市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对违反城市市容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城市市容的监督管理权。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城市市容行使监督管理权。 (二)对违反城市市容行为制止权。对管辖区域内的城市市容行使监督管理权时,发现有违反城市市容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劝导,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对违反城市市容行为行政处理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以葫芦岛市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协调和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并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备、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8、受委托单位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一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钟巍法定代表人:秦浩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