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净源锶矿泉水生产有限公司取水许可注销的公告
- 2025-02-28
- 来源: 龙港区农业农村局
葫芦岛市净源锶矿泉水生产有限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经核实,葫芦岛市净源锶矿泉水生产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7日取得取水许可起至今,该公司一直未曾开展任何生产活动。我局依法注销葫芦岛市净源锶矿泉水生产有限公司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通告。 龙港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