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法学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
- 2024-07-08
- 来源: 龙港区法学会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龙港区法学会由区委政法委代表同级党委管理。 区法学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三)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四)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参与执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等评估工作。 (五)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六)参与上级法学会组织开展的同各类法学法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七)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法学会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八)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库的积极作用。 (九)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做好会员管理及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依照工作职能开展法学活动,丰富会员会内生活。 (十一)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组织会员定期开展培训、学习及研讨活动,提高会员能力和水平。 (十二)按照上级法学会要求组织开展“双百”活动及组 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动活动”、送法下基层等 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活动。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2023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本级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72.6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2.68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00%。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2.6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3.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4.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6.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72.68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区法学会于2022年成立,2023年第一年参加政府部门预算、决算。 (二)支出总计72.6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2.68万元,占支出总计的100%。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08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4.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增加72.68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区法学会于2022年成立,2023年第一年参加政府部门预算、决算。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72.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68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2.68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区法学会于2022年成立,2023年第一年参加政府部门预算、决算。 (二)具体情况。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72.68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7.4万元,占78.9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7万元,占9.8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34万元,占4.60%;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万元,占0%;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支出4.77万元,占6.15%。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7.4万元,具体包括: (1)行政运行57.4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万元 (3)预算改革业务0万元。 (4)财政国库业务0万元。 (5)信息化建设0万元。 (6)事业运行0万元。 (7)其他财政事务支出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7万元,具体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0万元。 (2)事业单位离退休0万元。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17万元,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死亡抚恤0万元。 (5)伤残抚恤0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3.34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1.96万元,主要是行政单位医疗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公务员医疗补助1.35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03万元,主要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事业单位医疗0万元。 4.农林水事务支出0万元 5.金融支出0万元 6.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 7.住房保障支出4.77万元,具体包括: 住房公积金4.77万元,主要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决算数小于(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2.6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6.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3年区法学会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8万元,比上年增加6.08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区法学会于2022年成立,2023年第一年参加政府部门预算、决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区法学会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区法学会共有车辆0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23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3个,涉及资金74.31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自评平均分10.95分。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