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 2025-11-14
- 来源: 龙港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1、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学、小学(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三)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四、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租房协议原件 4、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5、房产证明原件 6、ISP接入意向书原件 7、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8、章程 9、原法人、现法人身份证明 10、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 11、容缺受理承诺书 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龙港区文化路26号龙港区政务服务中心 C座一楼104综合窗口-113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9-3055065 办理流程受理—现场踏勘--公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