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1-13
- 来源: 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街,区直各部门,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龙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5专家库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救助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8.4参照情形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葫芦岛市龙港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龙港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葫芦岛市龙港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组成;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协助分管应急管理(防汛)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牵头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成员单位组成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红十字会、共青团龙港区委员会、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葫芦岛市龙港区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指导各乡街、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
(2)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4)区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5)区科学技术局:协同或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配合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军工企业,参与救灾工作。
公安局龙港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司法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知识。
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协调、督促、检查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效果;争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受灾乡街等制定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城区被破坏的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辖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主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船舶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在省、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配合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区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商品及时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相关合作项目。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及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配合龙港区应急管理局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
共青团龙港区委员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救灾。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乡街请求,申请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灾区火灾隐患,掌握灾区消防工作动态,在政府领导下参与灾害事故中人员生命的抢救。
国网葫芦岛市龙港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各乡街:乡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各乡街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区减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和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区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转移安置组。由区政府统一指挥,成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生活救助组。由区政府统一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等单位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成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对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道路交通保障组。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公安局龙港分局、区人民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六)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龙港分局牵头,成员由区人民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七)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八)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组成,按照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预案要求,区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乡街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5专家库职责
区减灾委专家库主要通过依托市减灾委设立应急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资源,主要由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医疗防疫、矿山、化工(含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住建、消防、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法规宣教、科技与信息化、森林草原防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防灾减灾救灾等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对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街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结合实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各乡街应及时将本乡街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1.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街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各乡街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各乡街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区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委和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6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
4.1.7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
4.2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部门及受灾乡街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或其他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损失情况。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30%以上或10000人以上;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库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粮食储备部门为灾区分配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公安局龙港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请求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做好灾区保障。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街、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库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粮食储备部门为灾区分配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必要时,区人民政府请求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街、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3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6000人以上9000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其他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粮食储备部门为灾区分配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必要时,区人民政府请求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街、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1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粮食储备部门为灾区分配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必要时,区人民政府请求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街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乡街通报,所涉及乡街要立即启动乡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要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情况及需救助人员规模按相关政策规定向市级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组织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视情通报各乡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及中央、省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编制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向上级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组织落实冬春救助工作。
6.3.2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各乡街,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3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根据各乡街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区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1)区级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上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
(4)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5)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核定的灾情情况,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区政府决定后实施,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1)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合理利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对于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满足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应用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签订运输车辆保障协议,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统筹调拨、实物补偿、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健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应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申请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街、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区委、区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龙港区应急救援大队等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红十字会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自然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局、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用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方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2)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区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1)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2)组织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乡街、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乡街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乡街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区减灾办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葫龙政发〔202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