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龙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文件解读
- 2025-01-16
- 来源: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1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政办〔2022〕44号)《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葫政办发〔2024〕19号)及相关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修订了《葫芦岛市龙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主要编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编制目的。为加快建立健全葫芦岛市龙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保护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龙港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龙港区人民政府设立龙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龙港区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企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龙港区政府办、龙港区委宣传部、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龙港区财政局、龙港区民政局、龙港区司法局、龙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港区交通运输局、龙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龙港区卫生健康局、龙港区应急管理局、龙港区教育局、龙港区发展和改革局、龙港区农业农村局、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乡八街、葫芦岛军民融合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电信葫芦岛分公司、中国移动葫芦岛分公司、中国联通 葫芦岛分公司、国家电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应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专家组等具体工作组。 三、预警与响应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一般Ⅳ级)、黄色(较大Ⅲ级)、橙色(重大Ⅱ级)、红色(特别重大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四、响应措施与应急处置 响应措施主要有:(1)现场污染处置。(2)转移安置人员。(3)医学救援。(4)开展应急监测。(5)专业技术支持。(6)维护社会稳定。(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8)加强保障工作。(9)市场监管调控。 应急处置主要有:(1)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2)组织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3)组织协调事发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控工作;(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6)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五、响应终止及附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本预案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 解读人:陈一硕 联系电话:0429-3055430